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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3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楊瑞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銳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銳品牌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其中1萬8000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667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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