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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向慈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6萬4,400元,原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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