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施慕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施慕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人陳妍臻即陳榆媗自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117083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起至陳妍臻離職止,對被告每月有新臺幣(下同)25,250元薪資債權存在,旨為求受償其對於陳妍臻之1,390,361元債權,是原告得受清償之利益為1,390,36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0,36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 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2項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