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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薛嘉珩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施慕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施慕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 聲請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人陳妍臻即陳榆媗自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117083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起至陳妍臻離職止,對被告每月有新臺幣(下同)25,250元薪資債權存在,旨為求受償其對於陳妍臻之1,390,361元債權,是原告得受清償之利益為1,390,36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0,36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 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即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2項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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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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