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乙○○、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賀華谷律師 相 對 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勞動調解。查,聲請人請求確認與相對人自民國111年6月13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乃以此期間之工資新臺幣(下同)1,311,547元及提撥6%退休金79,570元,共計為1,391,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