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林虹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林虹君 邱程勇 陳語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被 告 捌零後媒體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及獎金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3萬7,361元(原告林虹君8萬6,530元、 原告邱程勇42萬1,177元、原告陳語謙2萬9,654元),訴訟標的 金額即為53萬7,3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93元(計算式:5,840x2/3=3,893,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47元(計算式:5,840-3,893=1,94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