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宜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陳宜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倢諾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77元(計算試:10,130-【10,130÷3×2】=3,37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