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旻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李旻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記洋行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18,2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07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 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