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薛嘉珩

  • 當事人
    蔡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1號 原 告 蔡博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天使消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下同)178,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500元聲請費,尚應補繳1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暫免徵收之金額,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 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