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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60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吳文心
原告
詹林翰
原告
鄭維茜
被告
日商豐臣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西園寺 優真(SAIONJI YUM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6萬元(原告吳文心17萬5,000元、原告詹林翰22萬元、原告鄭維茜6萬5,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6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07元(計算式:4,960x2/3=3,3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53元(計算式:4,960-3,307=1,65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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