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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陳裕涵

  • 原告
    李冠蓁楊安琪洪雅婷林楷勳
  • 被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李冠蓁 楊安琪 洪雅婷 林楷勳 被 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 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就 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工資、資遣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李冠蓁 118,625 1,220 118,625 406 2 楊安琪 109,083 1,110 109,083 370 3 洪雅婷 124,202 1,330 124,202 443 4 林楷勳 195,871 2,100 195,871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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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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