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KOMISARCHIK YIGAL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89號聲 請 人 KOMISARCHIK YIGAL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姆仕餐飲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KOMISARCHIK YIGAL與相對人傑姆仕餐飲顧問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6129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第22條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勞動 調解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但書,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