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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梁夢迪

原告
張芫慈
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使公國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退休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萬0,936元,原應繳納裁判費3,4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40元(計算式:3,420×1/3=1,1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另請提出被告天使公國國際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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