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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陳裕涵

  • 當事人
    張榮楓李美玲蔡月梅劉桂榕李佩燁王美怡劉小瑋黃思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 告 張榮楓 李美玲 蔡月梅 劉桂榕 李佩燁 王美怡 劉小瑋 黃思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艾迪米斯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原告對 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就原告分別請求金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計算如附表,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工資、資遣費 一審應暫收費用 1 張榮楓 370,581 4,080 370,581 1,360 2 李美玲 88,197 1,000 88,197 333 3 蔡月梅 73,485 1,000 73,485 333 4 劉桂榕 142,500 1,550 142,500 516 5 李佩燁 139,953 1,440 139,953 480 6 王美怡 282,818 3,090 282,818 1,030 7 劉小瑋 250,122 2,760 250,122 920 8 黃思華 75,263 1,000 75,263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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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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