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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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