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壯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翁敬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