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健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翁敬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院卷第421至422 頁),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擴張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7,631元,尚應補繳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