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1,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外,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