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健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鍇睿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91,26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此外,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