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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即被告
敦峰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貿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8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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