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協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枳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