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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協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枳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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