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郭學書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子豪律師
- 被告
- 神華商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雄略行動系統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健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德壎律師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陳鵬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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