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即、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曉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判命:1.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3,90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應提繳22,920元至被上訴人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3.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其中第1、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6,8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另第3項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145元(計算式:3,645元+4,500元),茲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