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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 上訴人
  • 被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威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7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原審之訴駁回。而原判決判命:1.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3,90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上訴人應提繳22,920元至被上訴人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3.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其中第1、2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26,8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另第3項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145元(計算式:3,645元+4,500元),茲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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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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