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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梁夢迪
  • 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 原告
    周衍屏
  • 被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周衍屏 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 被 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訴訟代理人 黃書瑜律師 王苡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第七項所載「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應各更正為「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結論㈡所載「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應更正為「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勞工之給付請求訴訟,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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