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楊靖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靖彤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淦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8,700元(計算式:70,145元×12月/年×5年 ),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所受利益與之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