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楊靖彤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淦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6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第1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8,700元(計算式:70,145元×12月/年×5年),聲明第2項給付薪資所受利益與之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