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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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倚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人豪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其中給付金錢部分為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其中請求刊登如本件判決主文及回復名譽部分之判決理由部分,應係非財產權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件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0685元(計算式:1萬6185+4500=2萬06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