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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
    林立

  • 被告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83元 (計算式:101,125+47,358=148,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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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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