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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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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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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 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83元(計算式:101,125+47,358=148,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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