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林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惠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483元 (計算式:101,125+47,358=148,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