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琬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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