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吳健豪
原告
陳儷文
原告
黃庶恩
原告
王憶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信亨律師
被告
鷹颺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逸真(原名彭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鷹颺行銷科技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鷹颺行銷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