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翁偉玲

  • 原告
    賴蓉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賴蓉瑩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葉智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賴蓉瑩與被告美商亞太數位潮流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萬5200元在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6萬4855 元,惟原告係因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 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2萬1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 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萬861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王曉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