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靖玲、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347號 原 告 張靖玲 被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以被告調動原告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所定 原則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回復原職。審酌被告之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見被證1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經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權後,同意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