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劉殷秀
- 原告
- 詹雅育
- 原告
- 吳慧心
- 原告
- 章孟生
- 原告
- 蔡馨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被告
- 脆皮鮮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就以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原告劉殷秀主張業於111年3月1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乙節,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之舉證為何?請原告具狀陳明,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