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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劉殷秀
原告
詹雅育
原告
吳慧心
原告
章孟生
原告
蔡馨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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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就以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原告劉殷秀主張業於111年3月1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乙節,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之舉證為何?請原告具狀陳明,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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