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殷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劉殷秀 詹雅育 吳慧心 章孟生 蔡馨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被 告 脆皮鮮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就以下事項有調查之必要:原告劉殷秀主張業於111年3月19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乙節,其終止之意思表示已到達被告之舉證為何?請原告具狀陳明,爰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