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彥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971元(計算式:121萬2800+7萬8030+8141=)129萬89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3870元(計算式:2萬0805×2/3=1萬3870),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35元(計算式:2萬0805-1萬3870=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