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曾家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06號 原 告 曾家輝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馬辣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尹伊 被 告 馬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良誌 被 告 馬京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家豪 被 告 松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勝 被 告 柳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國勝為被告松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松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變更為翁國勝,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惟其迄未經聲明承受訴訟,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由翁國勝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