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許行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字第4號 上 訴 人 許行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譯軒顧問有限公司、杰禾實業有限公司、林怡君因111年度原金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41,4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