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陳乃翊
- 法定代理人薛素貞
- 原告楊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楊桓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素貞 共同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來國際有限公司、美怡投資有限公司、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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