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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乃翊

聲請人
楊桓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薛素貞
共同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來國際有限公司、美怡投資有限公司、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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