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楊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薛素貞
- 共同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來國際有限公司、美怡投資有限公司、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10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福來國際有限公司、美怡投資有限公司、貝里斯商嘉暉投資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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