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06號
- 聲 請 人
- 石井隆一即台灣艾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 對 人
- 台灣艾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艾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艾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惠師惠環球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復經本院查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39號全卷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