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莊仁杰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說明有無意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