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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 原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元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 說明有無意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廖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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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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