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郭冠群即沐閱股份有限公司、沐閱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郭冠群即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張瑞峰會計師 相 對 人 沐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冠群為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沐閱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現經徵得郭冠群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冠群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清算申報書收執聯、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8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已,未)申報核定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郭冠群出具之同意書、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11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閱無訛,核其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