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楊岳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楊岳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 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併請具狀陳報有意願擔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適當人選(以律師或會計師為限),及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