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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8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楊岳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併請具狀陳報有意願擔任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適當人選(以律師或會計師為限),及陳明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報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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