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徐鼎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38號 抗告人 即 利害關係人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楊岳修聲請選任相對人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 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自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