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林玲玉
- 原告邱莉鈴、聲請命台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邱莉鈴 代 理 人 林桓誼律師 聲請人聲請命台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並選派清算人,尚未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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