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宇野充希即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宇野充希即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宇野充希(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住○○市○○區○○○路○段○ ○○號五樓)為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城市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依法造具清算期間內之收損益表、收支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民國111年3月8日經董事會議通過 ,並選任宇野充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本院110年11月3日北院忠民溫110年度司司字第498號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明細等件為證,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