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宋秀玲
- 送達代收人
- 財政部臺北國局中正分局 范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鎂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如限期命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