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宋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局中正分局 范品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安鎂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故請一併陳明 是否願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如限期命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