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原告顧駿基即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送、郭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顧駿基即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郭鎮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而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189350號函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連晨宇 附件: 一、簿冊保管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二、應保管之簿冊及文件清冊(簿冊文件保存之範圍,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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