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陳宣每
- 原告顧駿基即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兼
- 被告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顧駿基即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郭鎮宇 相 對 人 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顧駿基為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永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業公司)於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永業公司業於民國111年3月18日已清算完結,並指派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永業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委託書、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6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聲 請人為永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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