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端木正會計師、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端木正會計師 相 對 人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73,050元,應由相對人三拹建築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端木正會計師前經本院111年 度司字第186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進行檢 查後現已完成檢查報告,本件檢查工作共費時68小時,每小時檢查費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計算,另支出雜費(郵資 及計程車費)1,050元,合計273,050元,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既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以111年度司字第186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人執行檢查事務完竣 ,已出具檢查報告到院,而就本件聲請,業經聲請人提出陳報狀,載明聲請人工作內容、日期、工作時數在卷可稽,另相對人董事、監察人經本院徵詢,均未就聲請人檢查報酬之金額表示意見。茲本院審酌聲請人就檢查人報酬之計算方式、檢查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相對人意見後,認聲請人之請求尚無不當,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273,050 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