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蘇榮華、富錦樹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羽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榮華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相 對 人 富錦樹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羽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葉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富錦樹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依伊之聲請,以110年度司字第236號裁定選派陳春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兩造現已達成和解,爰撤回上開選派檢查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30 日以110 年度司字第236號裁定,選派陳春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業於111 年10月5日具狀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顯見本件已無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應予解任陳春葉會計師之檢查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