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施靜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施靜雯 代 理 人 江沛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羽年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請聲 請人具狀陳報有無舉薦之檢查人人選,及該人選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意願,並說明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檢查人之報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