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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14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 葉俊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高力貿易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又審酌清算事務之進行仍需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為之,本院暫先預估可能發生之清算人報酬為3萬元,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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