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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姜悌文

聲請人
張豊鈞
聲請人
陳韻怡
聲請人
吳彥儒
聲請人
賴建興
聲請人
謝建民
共同代理人
張世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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