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號
- 聲請人
- 張豊鈞
- 聲請人
- 陳韻怡
- 聲請人
- 吳彥儒
- 聲請人
- 賴建興
- 聲請人
- 謝建民
- 共同代理人
- 張世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解散清算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相對人站著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須含股東名簿),如有其他利害關係人,請一併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