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黃珮如
- 當事人許晉嘉即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晉嘉即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許晉嘉為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普建設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許晉嘉為昇普建設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節,業據提出昇普建設公司進行清算相關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9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確認無訛,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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