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李新蕙
- 相對人
-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相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